业务讨论: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
近期,生物医药化学部全体成员对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三件专利进行了讨论。
A:201910295365.4,发明名称为正极极片及电池。
B:201810696957.2,发明名称为锂离子电池。
C:201810123144.4,发明名称为一种活性材料和锂离子电池。
上述涉诉专利均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由宣告全部无效。
具体地,A和B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需要通过实验结果分析得出,同时实验结果也是体现发明技术效果的性能数据,但说明书中记载的测试方法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重现其实验过程得到相关数据结果,既不能获得相关技术手段,也不能确定其技术效果。
C专利说明书未记载如何得到请求保护的活性材料,未给出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该案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部门负责人表示说明书充分公开对于专利权的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代理人在撰写新申请文件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公司一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代理人反映,某些涉及测试方法和材料的制备方法的案件,会存在发明人未参与测试过程难以给出详细的测试参数,材料是由供应商提供而不清楚制备方法,或发明人不愿公开其材料的制备方法等问题。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坚持法律要求的同时,应体现代理人的专业素养,例如,积极引导发明人并帮助其在企业内部协调;以商品名进行替代,准确把握公开充分和技术秘密的平衡等。
本次讨论解析了案例、重申了部门一贯作业要求,对代理人的一些疑惑也作了解答,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