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局允许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
中国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审查指南明确允许将计算机程序产品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具体地,审查指南修改明确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审查指南修改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产品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
这一修改使得我国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保护形式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
以下就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CNIPA、EPO、USPTO、JPO、KIPO)所允许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进行更新汇总。
目前,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常见以下A-E五种撰写形式。
A:方法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的方法,包括步骤A、B、…。
B:设备/装置/系统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的装置。
–一种用于...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用于执行步骤A的装置、用于执行步骤B的装置..。.
–一种用于...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一个处理器,该处理器适用于/配置为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C: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
C1: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程序,当程序由计算机执行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程序,当程序由计算机执行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步骤B…。
C2: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当程序由计算机执行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当程序由计算机执行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步骤B…。
D: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数据载体权利要求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当由计算机执行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一种包含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当计算机执行指令时,所述指令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B…。
–一种计算机可读数据载体,其上存储有权利要求*中的计算机程序[产品]。
E:数据载体信号/信号流权利要求
–承载权利要求*中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数据载体信号/信号流。
专利局\撰写形式 |
A |
B |
C |
D |
E |
CNIPA |
允许 |
允许 |
部分允许(仅允许C2) |
允许 |
不允许 |
EPO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USPTO |
允许 |
允许 |
部分允许(见批注1) |
部分允许(见批注2) |
不允许 |
JPO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KIPO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不允许 |
批注1:
对于C1,计算机程序本身即软件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C2,如果其中进一步限定了软件程序产品体现于非临时性存储介质中(embodied in a non-transitory storage medium)或包含非临时性存储介质(comprising: a non-transitory computer-readable medium),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否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批注2:由于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被解释为涵盖临时性和非临时性可读[存储]介质,临时性可读介质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谢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