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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SPTO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要求

为能够在USPTO参与PPH项目,美国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美国申请是

(a)巴黎公约申请

(i)有效要求一件或多件CNIPA申请的优先权,或

(ii)有效要求一件PCT申请的优先权,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或者是

(b)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国际申请

(i)有效要求一件CNIPA申请的优先权,或

(ii)有效要求一件无优先权要求的PCT申请的优先权,或

(iii)无优先权要求;

或者是

(c)所谓旁路申请(bypass application),有效要求一件PCT申请的权益,该PCT申请

(i)有效要求一件CNIPA申请的优先权,或

(ii)有效要求一件无优先权要求PCT申请的优先权,或

(iii)无优先权要求。

(2)中国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CNIPA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该具有可授权权利要求的中国申请不能是实用新型申请。

(3)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中国申请中被认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或经修改后充分对应。

(4)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美国申请的审查尚未开始。

(5)申请人必须提交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和依据37CFR1.102(a)加快事务处理的局长令请求优先审查美国申请的请求。

(6)申请人必须提交作为请求基础的包含有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权利要求之中国申请的所有(与可专利性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英文译文,并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是英文的情况下,随附英文译文准确的声明。

(7)申请人必须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

以上要求特别注意第(2)和(7)条要求。

第(2)条将中国的实用新型排除在PPH项目之外,这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标准达不到常规专利的授权标准。

第(7)条是USPTO的特殊要求,即,在请求参与PPH时,必须同时提交IDS,列出CNIPA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文献(上述IDS已随附美国申请提交的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CNIPA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副本已随附美国申请提交的除外),引用的美国专利及已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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